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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人民政府
關于征收三亞市SY2019-017號地塊5.0977公頃
集體土地的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以“瓊府委托(02)〔2019〕69號”文件批準同意征收海棠區灣坡村委會5.0977公頃集體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規劃性質:SY2019-017號地塊規劃用地性質為科研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被征收土地位于三亞市海棠區,四至范圍具體以宗地勘測定界圖為準。
三、被征收土地權屬單位及面積:三亞市海棠區灣坡村委會,面積:5.0977公頃。
四、征收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被征地單位名稱 |
面 積 (畝) |
土地補償費用標準(元/畝) |
安置補助標準(元/畝) |
合 計 (元) |
海棠區灣坡村委會 |
76.47 |
56000 |
89600 |
11134032 |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和青苗補償標準: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瓊府〔2014〕36號)及《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亞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2013修訂)〉的通知》(三府〔2013〕43號)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五、農業人員安置:
(一)根據三亞市人民政府有關征地補償標準規定,一次性撥付土地安置補助費。
(二)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瓊府〔2013〕21號)及《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征地安置預留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辦〔2012〕97號)有關規定辦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通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凡從海棠區政府現場調查之日起,搶栽、搶種青苗和搶建地上附著物的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被征地單位名稱 |
登記時間 |
登記地點 |
復核時間 |
海棠區灣坡村委會 |
年 月 日 |
海棠區項目 推進服務中心 |
另行通知 |
七、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安置內容以有關部門的調查為準。
特此通告。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